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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人民共和国婚姻法(新一)
(1980年9月10日*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*三次会议通过,根据2001年4月28日*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***二十一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*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的决定》修正)
目录
**章 总 则
*二章 结 婚
*三章 家庭关系
*四章 离 婚
*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
*六章 附 则
**章 总 则
*人民共和国婚姻法(新)
*二章 结 婚
*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,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*三者加以干涉。
*六条 结婚年龄,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,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。晚婚晚育应予鼓励。
*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咨询律师,禁止结婚:
(一)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;
(二)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。
*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。符合本法规定的 律师,予以登记,发给结婚证。取得结婚证,即确立夫妻关系。未办理结婚登记的,应当补办登记。
*九条 登记结婚后 律师咨询电话,根据男女双方约定,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 婚姻律师,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。
*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无效:
(一)重婚的;
(二)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;
(三)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缓解的;
(四)未到法定婚龄的。